工伤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辞职,单位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时间:2021-05-25 19:40:12 来源: 作者:
案情
夏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某日,正在仓库工作的夏某被突然掉落的货物砸中头部。夏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夏某按规定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夏某恢复工作后又因难于胜任原有工作主动要求离职。公司基于夏某在治疗期间并未参加公司任何生产活动,也未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且损失已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弥补,拒绝在夏某离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夏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
先说结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此,夏某虽因难于胜任原有工作主动辞职,且工伤后未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公司也应支付夏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最新信息
- 2020-03-18拖欠工资拒不执行刑事自诉...
- 2020-03-18财务总监履历虚假被辞之后...
- 2021-04-16怠于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要...
- 2021-04-16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
- 2021-04-16【人社周课】伤残职工工伤...
- 2021-04-16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
- 2021-04-16关于工伤医疗,这些知识你...
- 2021-04-16男子上岗2小时猝死,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