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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16 16:21:15 来源:  作者: 

  作者:就业促进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根据《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9〕2号)、《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是指由兵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纳入兵团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机构。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本科高校,以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

  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能够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受理。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的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材料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民办培训机构须提供办学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培训机构在培训地点开设食堂的应提供卫生许可证明。

  (二)组织评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据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阶段应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

  (三)公示。对拟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须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师市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报备。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须在认定结束后10日内,将认定公布文件报送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具有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急需、

  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要求相匹配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能够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不低于20%;具备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职业(工种)理论教师不少于2人,实训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实训教师占比25%以上;兼职教师须与培训机构签订授课协议。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能够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200人;具备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职业(工种)专兼职教师不少于3人;兼职教师须与培训机构签订授课协议。

  (三)创业培训机构。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及设施设备;能够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2名以上持有《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以及取得创业培训师、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兼职教师须与培训机构签订授课协议。

  第八条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拟增设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的,须按认定关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定点培训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定点培训机构年度考核(详见附件2、3)。定点培训机构须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时标准实施培训,确保教学和培训质量。加强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建立教师考评档案。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申报、使用职业培训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培训补贴,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连续2年未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三)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诈骗学员钱财的;

  (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未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年审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培训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其中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就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年审考

   核表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年审考核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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