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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16 16:21:14 来源:  作者: 

  作者:靖安岩

  

  

  

  

  

  

  

  

  

  

  

  兵人社规〔2020〕2号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

  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

  实施办法(试行)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畅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结合兵团实际,制

  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1.人员范围。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应为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

  2.专业范围。按照《工程系列职称专业类别对应技能类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见附件),申报相应专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3.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

  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

  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4.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改变唯身份、唯论文等倾向,不得将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要通过职称评审,评价选拔一批技能精湛、专业知识扎实的工程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更宽广的领域钻研业务,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促进工程理论知识与技术技能的深度融合。

  5.注重向高技能领军人才倾斜。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取得省级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或优胜奖的兵团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兵团

  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人员范围。首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下同),在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专业范围。按照《工程系列职称专业类别对应技能类职业(工种)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现工作岗位相对应或相近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3评审条件。

  (1)申报高级工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申报技师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申报高级技师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

  参加相对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的,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二、贯通程序

  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渠道和

  评审程序按兵团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须向兵团人社部门备案通过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或行业归口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其评价范围和权限将按照备案的内容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严格标准。工程系列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要充分考虑技能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修订本行业(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各工程系列职称评委会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调整职业技能考评办法,健全完善评价程序。

  (三)落实政策。落实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8〕134号)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

  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宣传。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

  开。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附件:工程系列职称专业类别对应技能类职业(工种)指导目录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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