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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21-04-16 15:50:35 来源:  作者: 

  宁人社发〔2020〕6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本人2019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月基本养老金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按30元调整,20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企业再调整2元、机关事业单位再调整1元。
(三)适当倾斜。一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4235元的调整到423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最晚今年8月底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链接: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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