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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4-16 15:50:34 来源:  作者: 

  宁人社发〔2020〕6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链接: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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