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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1-04-16 15:50:33 来源:  作者: 

  宁人社函[2020]26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和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我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批复,现就2020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参数
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2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58元、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3071元;2020年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口径为67142元,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为82620元。
二、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7232元(62054元×6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正常调整为201426元(67142元×300%)。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37232-201426元之间自主选择;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范围与2019年底集中缴费人员保持一致;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37232元;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标准以37232元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四)202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67142元计算。
三、2021年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1年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本人申报工资,在67142元的60%-300%之间核定。
四、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凡涉及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去世人员丧葬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计发基数为7346元/月;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与缴费基数核定口径保持一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拨基数上下限按7346元的300%和60%核定;男职工一次性护理补助金按4599元计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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