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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16 15:50:32 来源:  作者: 

  宁人社发〔2020〕8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社保局:
为规范完善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服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企业对本单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进行初审,对其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拟退休参保人员可直接报送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自治区行业统筹企业统一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审核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退休待遇领取手续,不再进行退休行政审批;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拟退休参保人员暂按原流程办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交各级经办机构办理。各级经办机构自收到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申报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当月已审核的无视同缴费年限正常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0日前报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社保局另行制定。
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事关政策法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廉洁务实形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经办机构退休审核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并与经办机构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因职能变化造成工作疏漏、滞后及出现差错。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退休审核工作依规开展。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人员按原办法办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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