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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列宣传第五期——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时间:2021-04-16 14:41:55 来源:  作者: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列宣传第五期

  ??——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后,是否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本期,我们来介绍一下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问题一:参保人员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后,是否存在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情形?

  答:一般参保人员发生跨省流动或跨制度流动,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但也有部分情况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问题二:具体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第一种情形,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参保地会继续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种情形,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费,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缴纳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

  第三种情形,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全国各省已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内流动就业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第四种情形,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五种情形,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且拒绝补缴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

  问题三:对于不能办理转移的一次性缴费该如何处理?

  答:转出地应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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