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抗疫 贵州警方查处一批涉疫违法犯罪案件
时间:2020-02-26 18:30:35 来源: 作者: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文叶)疫情防控工作启动以来,贵州警方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依法打击处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有力保障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省公安厅公布了近期部分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件8起,行政案件7起。
部分案例如下:
刑事案件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案例1】黔东南州天柱县袁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袁某某,男,黔东南州天柱县人。2020年1月14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等10人自驾车从江西南昌返回天柱县,并于1月15日到达家中。1月17日,袁某某与从湖北武汉回来的姐夫、姐姐等人在家中接触。1月18日,其与姐夫、姐姐等五人到雷山县西江苗寨游玩。1月22日其出现乏力、咳嗽及全身酸痛症状就医,得知感染病毒后,他还继续与本村邻居等14人多次接触,1月27日,因病情加重到天柱县人民医院住院。1月29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袁某某的行为导致了与其直接或间接接触的140余人和两个村、镇被封闭隔离。
2月4日,黔东南州天柱县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送往贵阳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黔南州贵定县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江某某,男,黔南州贵定县人。2020年1月16日,江某某乘高铁从湖北赤壁经长沙换乘到达贵定县,在明知自己是从湖北回来,仍不戴口罩四处闲逛。其儿子江小某在明知当时疫情严重,仍隐瞒、掩饰其父亲等9名亲戚从湖北入黔的事实。2月4日,在贵定县宝山街道的通知下,江某某等9人到贵定县中医院进行胸片检查,经检查,发现江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2月6日,经黔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江某提取生物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江某某的行为导致了其居住小区113户350余人被封闭隔离,其中12名密切接触人员被医院收治隔离。2月6日,贵定县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江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已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送往贵州省疫情防控定点救治医院“将军山”采取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妨害公务案件
【案例1】遵义市绥阳县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杨某某,男,遵义市绥阳县人。2020年1月29日,绥阳县蒲场镇政法委与有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在蒲场镇三岔路口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此间,工作组发现杨某某驾驶三轮车进行非法营运,但在向其宣传法律政策的时候,杨某某驾车逃逸。随后被工作组在蒲场镇法庭路段拦下,工作组同志责令其下车配合检查未果,反而遭到杨某某殴打,致使工作组人员受伤。目前,嫌疑人杨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黔东南州凯里市黄某二人妨害公务案
黄某、黄某某,黔东南州凯里市人。2月5日,黄某和妻子到凯里市姑母黄某某家玩,疫情防控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小区岗亭对其进行劝返。黄某对执勤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冲撞,其姑母黄某某到现场后继续对执勤人员辱骂,并多次冲撞上前欲殴打执勤人员。凯里市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目前,凯里市公安机关已对黄某、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对二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3】黔南州平塘县莫某妨害公务案
莫某,男,黔南州平塘县人。2020年1月30日,平塘县甲茶镇政府工作人员与医务人员在平塘县甲茶镇西凉交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排查卡点排查,此间,当他们对一辆白色吉利牌小轿车进行排查时,该车驾驶员突然驾驶车辆冲撞卡点并将排查卡点的消毒设施撞坏,导致卡点不能正常工作。经侦查,莫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其堂弟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称是自己驾驶白色吉利牌小轿车冲撞了疫情排查卡点。经进一步核查,莫某某交代,是受堂哥莫某指使,到公安机关冒名顶替的。目前,犯罪嫌疑人莫某已公安机关被依法刑事拘留。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售卖口罩诈骗案件
【案例】黔西南州安龙县公安机关破获田某微信诈骗案
2020年2月4日,黔西南州公安机关发现,辖区内有人利用疫情防控物资进行电信诈骗的线索,当地警方立即开展调查,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田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实施诈骗一批作案工具(电脑2台、手机1部、银行卡3张),查扣诈骗所得赃款3.4万余元。经审讯,嫌疑人田某交待,因近期全国疫情严重,各地口罩紧缺,看到有人在微信群贩卖口罩,便想浑水摸鱼,利用群众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获取不义之财。于是,田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下载别人发布口罩的图片,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发布有大量一次性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经查证,该案涉及案件30余起,涉及全国各地受害人40余人,涉案金额4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案例1】遵义市红花岗区旦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2月1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机关研判获取一条销售伪劣口罩的重要线索。经工作,2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旦某某抓获归案。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旦某某于新型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在微信圈中发现一条销售伪劣产品口罩的信息后,在明知该口罩属“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以每个3元的价格订购1万个,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兜售该批伪劣口罩。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得知旦某某在销售伪劣口罩后,在明知是“三无产品”的情况下,还从旦某某处以每个5元或5.5元的价格购买7000余个,并通过微信朋友圈以每个8.5元或1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在石某某销售伪劣口罩过程中,简某某又以每个8.5元的价格从石某某处购买并通过微信朋友圈以每个10-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此间,赵某某又以每个8.5元的价格从石某某处购买后以每个12元的价格将伪劣口罩进行转卖。旦某某、石某某、简某某、赵某某等人共销售出伪劣口罩9000余个,涉案金额近1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旦某某、石某某两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已追缴伪劣口罩4300余个,扣押涉案赃款1万余元。
【案例2】遵义市习水县袁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陈某某二人以0.8元每个的价格采购了6.6万余个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口罩后,并将该批口罩以2.5元每个的价格放到自己在习水县开设的药房销售,同时向习酒镇医院、贵阳银行习水支行、建设银行习水支行、希望城二期正大药房、土城镇正大药房、熊意等单位销售,涉案金额约15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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