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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12-15 06:31:33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9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省内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对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机构有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先例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的相关内容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具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明确的章程和管 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 办资金,有3个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人力资源服务)、办公的固定场所、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各级市州人社部门要严格对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承诺办事指南》(附件1)进行办理。申请单位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要填写告知承诺书(附件2)并签字盖章确认,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为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告知承诺制办理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额外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提交所需资料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成效。

  (一)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各市州应通过调研走访、系统比对、信息共享等手段,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纳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州要对告知承诺制许可后的单位现场核查,核查时间不得超过许可后3个月。上门现场核查要实现全覆盖,并认真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并在许可备案台账中予以记录。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许可;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查处。每年在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要侧重年度内告知承诺许可的机构重点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加强信用监管。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和红黑名单管理,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自律。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1

  

  青海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省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 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五)《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七)地方有关法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审批部门

  登记注册所在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制。

  五、法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

  (一)提交材料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二)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具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明确的章程和管 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 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申 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 承诺书。

  (二)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 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 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 由。

  八、办理时限

  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办理方式

  线下: 行政审批部门窗口;

  线上: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地方政务服务系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一、送达方式

  自行领取或者邮寄(邮费自理)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 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十三、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

  具体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公布。

  

  青海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文链接:http://rst.qinghai.gov.cn/pages/sy/zxgb/84692.html?frompage=hom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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