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的通知
时间:2022-07-20 22:49:26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属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社会〔2021〕881号)(以下简称《通知》),经企业自主申报、实地走访、联动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及公示,确定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等46家企业为云南省第二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将本批次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产教融合三年规划
纳入储备库的企业要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校企协同育人、产学研合作、促进就业中发挥带动引领示范效应。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入库企业制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产教融合建设目标、任务举措、保障机制等,于2022年10月16日前在企业网站或媒体公开发布。
二、实行先建后认动态管理
按照《通知》规定,入库企业需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第二批入库企业建设培育期至少到2023年7月。对建设培育期满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进行认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后续省级有关部门将会同各地按《办法》和《通知》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储备库。建立退出机制,按照《通知》失信惩戒条款,对未及时制定产教融合三年规划或规划落实不力的,在申报材料和信息报送中弄虚作假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事故及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侵犯学生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情况的企业取消培育、认定资格。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州(市)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纳入第二批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建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制定的《规划》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收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需提供Word、PDF两种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发送至电子邮箱yncjrh@163.com)
(二)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按规定落实对入库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等支持政策。
(三)有关省属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加强与入库企业合作,积极配合企业实施产教融合三年规划。
(四)省产教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州(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全省产教融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为全省培育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做好充分准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郑杨 0871-63113758;省教育厅 余先朝0871-6510271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冯会文0871-67195722)
原文链接:http://yndrc.yn.gov.cn/gsjtc/8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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