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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明确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相关事宜

时间:2022-07-05 04:57: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广西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作出安排。

  《通知》明确,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其中缓缴范围为: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行业名单见附件)。

  缓缴期限为:1.5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执行。

  2.缓缴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款。

  《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其中缓缴范围为:全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限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费款。

  《通知》强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因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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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来源:厅宣传中心、失业保险处

  


原文链接:http://rst.gxzf.gov.cn/xwdt/xwdtzyxw/t125677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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