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暂停计征长沙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实施期限的公告
时间:2022-04-16 01:43:34 来源: 作者: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长沙市已将市级数据集中、市级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切换为省级数据集中、省级统一的信息系统。切换期间,在长沙市参保的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滞纳金暂停计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计征险种
长沙市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不计征办法
在长沙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滞纳金暂停计征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免征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滞纳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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