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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3 05:40:40 来源:  作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精神,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支持行业发展,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规范企业用工,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适应行业特点简化优化流程,提升保障效能;四是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

  二、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三、计缴方式

  (一)费率核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4号)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全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统一按照0.4%确定缴费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按规定浮动调整。

  (二)缴费基数。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优化经办服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督促相关基层网点携带经营许可手续及时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人员的参保时间以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时间为准。申报后需补缴的工伤保险费,在申报后一个缴费期内办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程序,确保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完善待遇支付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与邮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快递企业和网点摸底排查,尽快实现全覆盖。

  (二)邮政管理部门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快递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快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要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各快递企业及基层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要在自治区快递行业协会新媒体账号公示。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适时通报;同时加强邮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确保“应保尽保”。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参与度,维护快递员工伤保障权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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