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社会保障资讯网!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保障指数 >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03 05:21:22 来源:  作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人社部第45号令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列入条件。开展学习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自觉性。坚持过罚相当,突出促改导向,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努力做到应列尽列。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守信承诺的,可不予列入。

  二、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文书交付或送达后,对符合列入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前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及异议核实、反馈程序。

  三、规范相关执法文书。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下发列入决定书等文书,提高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严肃性,确保工作程序严谨合规。

  四、及时公开失信信息。在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五、有效实施联合惩戒。作出列入决定后,要按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及时将列入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畅通完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渠道,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六、严守提前移出条件。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实用人单位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决定。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及时停止公开,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加强失信主体监管。要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提高检查频次,每年对列入单位进行不少于4次的实地检查,依法严格监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170号)于2021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下载)

        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下载)

        3.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下载)

        4.不予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对象名单决定书(下载)

        5.撤销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下载)

        6.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书(下载)

        7.守信承诺书(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文化旅游项目简介| 网站地图| 本网招聘| 投稿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保障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社会保障资讯网zix.shbz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22879号-62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