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职工万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2-04-02 23:04:19 来源: 作者:
万航:
你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2年1月4日受理。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做出编号为S112010120211313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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